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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量化咨询发布了《最新,全国17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布分析及产值排名》详细分析了目前全国17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综保区等)的情况,而海关管理范围内的监管场所区域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另一个数量庞大且发挥巨大功能作用的监管场所则是“

  本文将从保税物流中心的概念定义、监管功能、全国的分布分析、与综保区的功能差异、区域交叉重叠、与综试区的交叉重叠、申请设立及审批的条件、一些思考等方面做较为全面的统计与分析。

  截止2023年6月31,据公开数据,全国共有84个现存的保税物流中心,除陕西省、贵州省及西藏自治区外,其余28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港澳台没有海关总署定义的辖内保税物流中心,不在讨论范围以内,下同)均有分布。84个保税物流中心分布于71个地级市及40个综试区内。现存的84个并非是一直在增长,相反,总体数量上近年呈下降趋势,根本原因是各地保税物流中心正在慢慢地扩大区域面积并升级成为综合保税区,功能更为丰富,也更利于地方进出口业务及综试区业务的发展。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并且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公司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2004年5月11日,海关总署批准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全国首家也是当时唯一的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即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同年8月3日,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正式批准国内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自此拉开了全国保税物流中心的建设序幕。

  保税物流中心属于保税监管场所,同属于保税监管场所的还有进口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不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共有6类: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 珠海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在《最新,全国17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布分析及产值排名》一文里,我们也详细说明了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数量情况:截至2023年9月31日,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71个。其中,保税港区2个(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161个,保税区6个(大连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宁波保税区、广州保税区、福田保税区、珠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1个(广东广州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1个。截至2023年9月底,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规划面积超455平方公里。

  在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0号令)》中指出: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公司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相比综合保税区或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主要是以基本的仓储及物流功能为主,可以简单加工如打包分拣及分包等,但不能改变货物类型或Hscode,这些就只能去综保区或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操作,具体后文有与综保区的功能对比,可往后看详细了解。

  在全国各省级行政区中,陕西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不含港澳台)无现存保税物流中心(有或已升级成为综合保税区),其余28省市区均至少有一个保税物流中心。其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一样,江苏以共计8个排名第一(特殊监管区21个),广东省以共计7个排名第二(特殊监管区16个),第三名浙江省共计6个,山东省及安徽省各5个,并列第四。具体如下列表:

  按地理大区分布(地理大区省市区分布表参考后图),华东以共计31个占比37%遥遥领先,这个优势与在《全国17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布分析及产值排名》里基本一致:华东共有73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占到总量43%,处于绝对领头羊。西北地区以总数4个,5%的占比排名最后。

  城市保税物流中心数量上,直辖市重庆以3个排名第一,具体是重庆铁路保税物流中心、重庆南彭公路保税物流中心、重庆果园保税物流中心,分别位于重庆沙坪坝区、巴南区、江北区。商丘市下属河南商丘保税物流中心、河南民权保税物流中心,分别位于商丘虞城县、民权县,民权属于海关总署对口扶贫县,通过保税物流中心来拉动进出口贸易的增长继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也是理所应当。

  除以上表中拥有2个及以上保税物流中心的城市外,拥有1个保税物流中心的直辖市或地级市有:北京市、石嘴山市、海东市、武威市、南充市、三亚市、柳州市、防城港市、江门市、中山市、佛山市、株洲市、荆门市、仙桃市、许昌市、焦作市、滨州市、菏泽市、漳州市、池州市、铜陵市、宣城市、蚌埠市、黑河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吉林市、锦州市、铁岭市、盘锦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大同市、晋城市、临汾市、邯郸市、牡丹江市、金华市、长沙市、湛江市、营口市、宜昌市、盐城市、烟台市、潍坊市、唐山市、泰州市、石家庄市、深圳市、厦门市、泉州市、青岛市、南京市、连云港市、黄石市、合肥市、杭州市、赣州市、福州市。

  与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情况一下,因海关关区与城市等有交叉及多重管辖的情况,量化咨询也对保税物流中心所属海关做了统计。因江苏省数量排名第一,而江苏辖内一级关区只有南京关,所以南京关毫无意外排名第一,下管8个保税物流中心(同时管理2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即江苏省内的所有保税物流中心;合肥海关关区内共5个保税物流中心,分别是位于蚌埠市、合肥市、宣城市、铜陵市、池州市的蚌埠(皖北) 保税物流中心、合肥空港保税物流中心、安徽皖东南保税物流中心、铜陵(皖中南) 保税物流中心、皖江江南保税物流中心。其它请具体查看完整清单。

  自2004年5月海关总署批准全国首家也是当时唯一的海关保税物流中心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试点开始,各地也都乐于申请功能简单体量适中但审批要求等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那么高标准的保税物流中心;从下图也能看出端倪,申请高峰出现在2014年,后续量再未达到如此之多,且从2018年后不再增加,逐年降低。当然,据说排队待申请审批的还有很多,只是越来越难以审批,也有不少地方申请很多年依然未能通过,甚至有地方场地设施都已建好多年也未获批。

  之前提到,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审批数量呈现年年在下降趋势,这与保税物流中本身的功能定位及后续的监督管理要求也有一定关系,包括现行保税物流中心也需要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管委会来来管理,而非之前不管是国营还是非公有制企业自己管理就可以。再者,不少地方申请保税物流中心更多是为未来转综合保税区打个基础,先申请下来再转更容易些。而对管理机构来说,一方面要考虑区域的总体进出口发展状况,也要考虑当地及周边是不是已经有足够多的功能相似或可覆盖的如综保区等监管区域,总量上需要做些控制,场所数量的增加势必会稀释现有场所的利益,同样是需要权衡。

  在全部84个保税物流中心所在地级市,有34个地区既有保税物流中心又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等),同样道理,在17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有34个地区还同时拥有保税物流中心。具体交叉覆盖清单如下:

  保税物流中心及海关特殊区域(综保区等)在功能上有着较大的区别,所以在申请设立等方面条件也差异比较大。前文我们已说明了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定义,而在2022年4月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中,办法精确指出在综合保税区区内公司能够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而在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0号令)》中,除定义了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之外,也明确了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不可以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的业务,具体如下:

  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在《全国16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分布及思考》一文中,我们详细分析了全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的分布及基本发展状况。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的发展门槛是需要有具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开展的场所,常见的包括三类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保区等)、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监管场站(中心)。综保区及保税物流中心可以开展大货相关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如1210、1239等,海关监管场站可以开展进出口9610、出口9710及出口9810、出口1039甚至快件等业务。

  在全部16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内,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地区有97个,有保税物流中心的地区有57个,既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又有保税物流中心的33个,既没有综保区也没有保税物流中心的综试区有42个。按照海关总署曾发布的58号文件规定:“网购保税进口应当在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开展”,这一些地方是不能开展1210及1239业务的。

  具体42个双无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试点城市为:抚顺市、宿迁市、衢州市、丽水市、莆田市、龙岩市、惠州市、茂名市、肇庆市、德阳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延安市、天水市、景德镇市、韶关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眉山市、喀什地区、沧州市、运城市、鞍山市、同江市、南平市、宁德市、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德州市、聊城市、贺州市、达州市、铜仁市、大理白族自治州。(*数据如统计有误还请指出便于修正)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0号令)》中明确定义了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标准及管理、审批条件要求,本文节选主要部分供参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公司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建立符合海关监督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第八条:物流中心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

  企业自海关总署等部门出示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条: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

  保税物流中心的存在,一方面能够作为综合保税区的有益补充,另一方面,无论从对地方进出口经济发展、企业招商、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外贸企业规模、园区的综合发展管理等各方面都很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但随着综合保税区的全面发展建设,保税物流中心功能上的先天性不足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后续的官方监管趋势应该是逐渐缩减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逐渐将现有有条件的保税物流中心转为综保区,对未设立保税物流中心的地区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直接审批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随着进出口贸易的新的发展的新趋势及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地发展,应该也要逐渐探讨在无综保区有保税物流中心或无条件设立综合保税区的地区逐步开放部分综保区的功能给保税物流中心,比如可变HScode的简单加工业务(灌装、分包装等)、分类监管业务等,这也代表着保税物流中心的账册管理功能、账册的类型等也应逐渐放的更宽泛些,毕竟物理上差异并不算很大。

  希望能够在全数据化监管的当下,利用电子围栏、账册多样化等创新逐步打破物理区域及功能上的掣肘,让保税物流中心拥有更多的功能与业务形态,快速推动各地外贸进出口及跨境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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